當前位置 首頁 > 標準規范 > 行業性標準規范 > 《中國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與發展》

  中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發展比較晚,并且其發展歷程與經濟改革的歷程高度相關,是我國資本市場以及金融體制發展的重要部分。

  二是這么多年來,百姓各大各大銀服務業、歐洲國家省發改委、證監依次普及高中教育了個人信譽評估渠道評價表個人意見、各大各大銀服務業間公司債領域技術規范起來等涉及到安全監管部門技術規范要求,并簽發批準了七至九實木家具有公司債評估機會的評估公司。百姓各大各大銀服務業依附企業公司信息庫存量,開拓了個人信譽評估程序。安全監管部門結構對服務業的監查管理方法,更好地發揮了較比較明顯的服務業技術規范起來角色。個人信譽評估服務業也獲得了長足開發。

  第一,行業規模、營業能力迅速增長。截止2017年8月債券發行主體評級已超過4400個,債項評級超過20000個。

  第二,信用評級產品范圍逐步豐富,從單一的公司債發展到ABS、非標產品等十多個品種。

  第三,2010年首家采用投資人付費業務模式的評級機構中債資信成立,評級機構的多樣性得到發展。

  第四,從近年來一系列的違約事件的警示和鍛煉,各評級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同時,信用評級的行業地位也逐步確立。

  可是,差別俄羅斯、荷蘭個人評分制造這個行業的趨勢系統,并且 國際上評分組織 在領域上的專業性與政府公信力,目前的個人評分制造這個行業更有還要進兩步進一步優化的地方。

  第一,相較于歐美發達國家,我國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的信用評級上位法,信用市場的法律約束力不足。目前主要以人民銀行的相關指導意見、規范、通知為主,如《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作業管理的通知》,以及證監會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對評級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

  第二,以評級換市場,評級機構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受到損害。在起始階段債券市場容量很小的時候,存在過多的信用評級機構,后進入者為爭奪市場以犧牲級別來參與競爭,其他機構為保住市場份額也相應調整評級政策以應對市場變化,行業格局變成競爭性格局,評級機構之間的過度競爭導致評級的權威性、獨立性和行業形象大打折扣。

  第三,評級結果的分布不合理,偏離了其作為金融體系審慎監管和防范風險輔助器的功能定位。目前,我國發行主體評級85%落在AA及以上的區間,債項評級98%落在AA及以上的區間。對于國內投資者來說,區分度不高的外部評級結果僅能作為投資者區分監管或客戶要求的符號,而無法真正幫助辨識信用風險程度和防范信用風險,從而無法有效指導投資決策。

  第四,信息披露不夠充分,評級機構與投資者溝通不暢,市場對其評級結果難以有效理解。評級機構公布的評級報告由于行文要求等,難以將企業情況全部和充分展示。早期,投資者對債券發行人有疑問,可以和評級機構的分析師直接溝通,但后來可能是為了避免出現糾紛等,評級機構中止了這一做法。而國際評級機構的分析師與投資者有較多的交流互動。投資者與評級機構分析師溝通渠道中斷后,投資者僅從公開評級報告難以就一些企業關鍵和敏感的信息作出判斷,這一情況也影響了從投資角度對評級報告效用的評判。

  我國國的信用分管理定級市廠也在調高非貿易開啟的成效,香港國際級兩大定級公司步入我國國市廠至今已近在面前的。我國國的信用分管理定級公司要怎樣快速引領更好靠譜、自主、客觀性的市廠生動,要怎樣快速正視香港國際級定級公司的寡頭壟斷,保留住現存市廠市場占有率并才能得到將持續上漲期?

  第一,中國作為一個日益開放中的大國,必須要加快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信用評級法律制度。這既是提升信用評級行業整體形象的必經之路,也是維護國家金融主權和經濟安全的需要。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的信評行業也不能僅依賴于行業自律,必須加強外部監管,構建專門的立法體系。在設計評級監管改革制度過程中以評級結果的形成和評級結果的使用為主線,通過規范評級機構準入——評級過程管理——評級結果使用等環節確保評級機構的獨立性,提高評級質量和透明度,推動評級結果的合理使用。讓信用評級監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及其他有關主體有法可依,為信用評級機構健康發展提供完善的保證。

  國際上評級監管制度框架基本體現為三個層面:頂層為基本法律,中間層為監管規則,底層為指引和指南等規范性文件。其中,頂層法律效力位階較高,其明確基本監管原則與重點、界定檢查權力邊界以及評級機構內部業務規范;中間的監管規則根據法律的授權,從日常監管的角度出發,針對注冊審查、信息披露等須監管機構審查的事項,制定可操作性強的具體細則;底層的指引和指南對評級機構沒有強制約束力,但在監管工作中扮演著解釋和指導的角色。 

  第二,我國是金融監管主體多元的國家,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往往通過引用外部評級結果來規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基金的可投資范圍,由此形成了分市場管理評級結果的需要。應加強對評級機構和評級結果進行規范管理,以有利于對評級結果質量進行有效監控和規范,促進評級行業的競爭。

  第三,規范信用評級行業準入管理以及退出機制。

  準入管理。監管部門應該鼓勵和推動機構之間的兼并以提高評級機構的技術實力和市場話語權,遏制非理性競爭和短期行為,尤其是要從制度上制止或限制以項目進行尋租的行為。

  歐共體券商交易和市廠核查局(ESMA)是直觀負責管理核查在歐的信用貸款評分系統。201六年4月,ESMA發出將對迄今為止的核查規責做校準。降重后的核查規責可能會的規定,歐共體其它的國外評分系統在歐節點系統須向歐共體券商交易和市廠核查局證件其母集團公司滿足歐共體核查的規定,科管領取合規性資格證書。迄今為止國家三評分系統在歐的開門收益占歐共體整體來說收益的正比不超90%。是可以發現,歐共體的公平合理激烈競爭,旨在支持自我區內解散的評分系統與三媲美。

  退出機制。借鑒美國經驗,對于嚴重違規或多次出現重大評級失誤的評級機構,SEC有權撤銷其注冊資格。同樣,國內對于出現高評級債券違約或評級報告未能揭示違約債券的違約原因的,應機制化處理,評判出現問題的原因。評估是由于企業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披露,還是評級機構為了業務或在發行人壓力下忽視了風險因素。評估違約是由于不可準確預測的因素,還是未能有效揭示已經存在的重大風險因素。如果是重大評級失誤的,也應有退出機制。如果評級機構和分析師已盡職盡責,則不應追責。

  第四,防止利益沖突與控制評級質量應是信用評級監管規則的核心。

  防止利益沖突。美歐法律中均建立了針對利益沖突的預防、識別、消除、管理和披露的全面監管框架,同時還包括很多細節性的規定。例如,(1)禁止持有一家信用評級機構5%以上股權的股東同時持有其他評級機構5%以上股權資本的交叉持股限制;(2)禁止同時對被評級對象提供產品設計和咨詢等附屬服務;(3)禁止對持有本評級機構股權的股東實施評級,已經開始進行的項目,必須完全披露這一情況;(4)披露收人來源大于5%的被評級對象以及建立評級項目的輪替制度;(5)評級業務與市場業務必須嚴格隔離,防止評級機構的市場拓展業務影響其評級的公正與準確;(6)要求機構建立對離職人員的回顧審查制度,SEC須對評級機構的制度進行定期檢查。

  控制評級質量。在保證評級質量方面,要求規定了評級機構須建立董事會,負責監督評級政策和流程機制、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的建立和執行,內控制度的效果,職員報酬及晉升機制。此外,評級機構的董事會成員至少有1/3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監督評級機構的評級政策和方法、內控質量及合規性等。

  第五,法規禁止有損市場公平秩序的行為。三家國際性評級機構的百年聲望賦予其強大的市場影響力,鑒于評級機構在資本市場中的特殊角色,SEC為約束其有損市場公平,甚至濫用市場壟斷地位的行為,在證券法實施細則規定禁止三類有損市場公平秩序的行為:一是強制搭售行為;二是評級購買行為;三是以限制競爭的目的操控評級。

  第六,加強信用評級機構評級行為的責任追究。金融危機后,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印度等國家均逐步強化評級機構的專家責任,制定了針對信用評級機構違反監管規定的處罰措施。國內除了也要制定違規處罰制度,投資者也可就評級公司的失誤進行民事訴訟,追究信用評級機構對其決定信用評級風險的方法所依賴的重要事實沒有進行合理的調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為的法律責任。此外,對于更換或者引入新評級機構的受評企業,若一年之內出現評級上調,相關機構要接受監管的質詢,與原評級機構一起闡述各自評級理由,防止級別競爭帶來不當得利。

  第七,拓寬評級機構與投資者的溝通渠道,并保護分析師正常發表意見。應該有制度、有渠道讓評級機構的分析師能夠比較自由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哪怕是非正式的或者不能完全保證其準確性的判斷。分析師發布的結論即使發行人有異議也不能追責,建立爭議的仲裁機制,允許分析師在客觀和公正的基礎上發表意見而不受到追責。應形成投資者與評級機構有效的溝通機制,并讓評級機構定期就其暴露的問題接受投資者公開質詢,降低投資人溝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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